文章来源:护航财税 阅读次数:55795 发布日期:2018-08-31
《商标法》第56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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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
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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