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企业服务专家

帮您起步|助您成长|为您护航

深圳注册公司找护航财税 深圳注册公司找护航财税
位置导航: 首页 > 新闻中心 > 财税资讯

温馨提示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10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护航财税   阅读次数:170193  发布日期:2018-10-17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

为使您准确地办理10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时享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带来的改革红利,现就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申请注册公司:http://www.51huhang.com/company/index.html

及时适用新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

准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月份”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税款”是指在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实际取得工薪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实际发放工薪的月份时间。

例如:某企业9月份工资、10月10日发放,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其进行申报纳税时间应为11月15日前,“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10月1日—10月31日”,并按照50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表进行计算纳税;扣缴义务人在10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缴纳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9月1日—9月30日”,仍需按照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旧税率表计算纳税。

了解更多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查询了解,或拨打深圳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2日



免责声明:

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

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咨询客服

上一篇:教育+直播十分火热,需要办理什么资质呢?

下一篇: 最新税务局有几条通知公告,请您查收!

推荐文章
中小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
热门城市/区域:
福田区   罗湖区   南山区   宝安区   龙岗区   盐田区   龙华区   坪山区   广州市   惠州市   东莞市   更多地区  
X
15818685225
Copyright © 2015-2021 深圳护航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粤ICP备15111817号 技术支持:护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