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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未得到社会普遍遵守

文章关键词:记账报税      更新时间:2018-08-31 10:46:22     编辑作者:护航财税     阅读次数:56165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近3年来,人民法院新收一审案件中,著作权案件逐年大幅度增长。 接受记者采访的知识产权法学专家认为,经过20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但由于社会规范及大众心理并未形成使用他人作品需要授权的普遍认同,同时著作权法律制度还没有在实践中得到普遍执行、著作权损害赔偿成本过低,著作权纠纷仍会继续增长。

2015年67204件,2016年86989件,2017年13726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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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近3年来,人民法院新收一审案件中,著作权案件逐年大幅度增长。

接受记者采访的知识产权法学专家认为,经过20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但由于社会规范及大众心理并未形成使用他人作品需要授权的普遍认同,同时著作权法律制度还没有在实践中得到普遍执行、著作权损害赔偿成本过低,著作权纠纷仍会继续增长。

著作权法本身存在“硬伤”

回顾过去20年间的作家著作权纠纷,王蒙等6名作家起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是一标志性事件。

1999年5月31日,因认为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自己的著作权,王蒙、毕淑敏、张承志、张洁、张抗抗、刘震云6名作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蒙、毕淑敏、张承志、张洁、张抗抗、刘震云诉称,他们分别是《坚硬的稀粥》《预约死亡》《黑骏马》《北方的河》《漫长的路》《白罂粟》《一地鸡毛》的作者,分别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世纪互联公司未经许可,将上述作品搭载到其开办的网站上传播,侵犯了他们对各自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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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一审、二审,1999年12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者该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认定:被告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其在互联网上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

近10年来,作家遭遇著作权纠纷的现象并不少见。

2009年,女作家棉棉状告谷歌公司。此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签头组织多位作家向谷歌维权,谷歌公司最终向中国作家道歉,并达成相关协议。

2011年4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海豚出版社擅自将作家张扬的长篇小说《第二次握手》改编成连环画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海豚出版社未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张扬的许可,侵犯了张扬的改编权和署名权。

2015年7月,作家尚建国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武汉大学出版社侵害了他系列长篇小说《上帝变脸》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80万元。两个月后,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武汉大学出版社在《北京晨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数据显示,我国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连年大幅度增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人民法院新收一审案件中,著作权案件为67204件;201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著作权案件86989件;2017年,人民法院新收一审著作权案件137267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万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不单纯是著作权法的问题,一方面、互联网等技术发展导致非法复制、发行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变得很容易;另一方面,社会规范及大众心理并未形成使用他人作品需要获得授权的普遍认知,相反认为应当共享,尤其在互联网上传播更是如此。

在万勇看来,著作权法本身也存在“硬伤”,比如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侵权人存在侥幸心理,即使被法院判决败诉,赔偿额也远远低于其获利。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今年3月也撰文称,报刊转载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0元,教科书选文的稿酬标准为每年每千字300元。作者即使通过诉讼维护获酬权,所获赔偿根本无法弥补维权成本,所以,很少有作者走诉讼途径维权。

在张洪波看来,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这种“法定许可”制度由于缺乏救济保障机制,造成了权利人与使用者间利益失衡,可以说是现行著作权法的一个“硬伤”。

修订法律提高违法成本

1990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智力劳动的成果,调动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的创造力,促进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意义重大。

近30年来,著作权法经过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订。目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在进行当中。

张洪波建议,此次修订著作权法时应增加相应条款,保障“法定许可”制度完整。比如,给“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设定必要的条件,同时制定违反适用条件的罚则,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就能有效弥补现行著作权法“法定许可”的缺陷。

张洪波认为,具体来说,首先,可以在修法时要求报刊社、教科书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使用者,在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时,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备案本单位信息和使用的作品信息;其次,使用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再次,在使用后的合理时间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办法和标准,及时向权利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报酬。

万勇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自1991年建立以来,相关法律规则已经较为完备,但在法律执行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领域,亟需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加大惩罚力度,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大幅提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从而极大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作为著作权人,也要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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