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梳理了有关包装物在消费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有需要的快拿走吧~
消费税
包装物作价随应税消费品销售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
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特别注意
酒类包装物押金有特殊的规定:
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黄酒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
●但是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划分档次时,包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
增值税
增值税上对包装物押金的规定大体和消费税相同。
一般规定
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酒类产品包装物(除啤酒、黄酒)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在计算押金时要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所得税
所得税上对包装物押金的规定较为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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