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合伙公司注销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深圳合伙公司注销所需资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深圳市) (原件一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复印件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深圳市) (原件一份)
4.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深圳市) (原件一份)
三、深圳合伙公司注销网上提交资料流程图
四、深圳合伙公司注销线下提交资料流程图
五、深圳合伙公司注销官方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间
一、收件(当天)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二、受理(当天)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0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0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0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三、审查(一个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是否有限制办理的情形;
四、决定(当天)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核准登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准登记。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五、制证(当天)
营业执照,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六、深圳合伙公司注销相关法律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四十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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