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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商年报期限进一步延长

文章关键词:最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0-07-29 14:28:56     编辑作者:护航财税     阅读次数:5446    
[导读]:2020年7月1日前,商事主体应当年报而无法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年报的,不视为逾期未年报,不纳入商事主体失信记录。

1、什么是“滚动年报”?
按照试点前的方式,深圳公司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上一年度的工商年报。
实行滚动年报试点之后,深圳公司的年报报送时间发生了变化,不再按照规定的时间,而是采用了更灵活的方式,即:自公司成立满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
例如:2019年1月1日成立的商事主体,应当在2020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报送2019年度年报。
2、谁需要报送年报?
凡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已满周年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注意事项
尽管深圳实行了滚动年报,但也还是有特殊的情况,这就是海关管理企业,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仍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4、滚动年报报送期限延长
今年受疫情的影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月3日发布了延长了滚动年报期限的通知,将截止期限延长到了4月30日。
也就是本来应该在3月31日前报送年报的公司,可以延长至4月30日报送。
然而,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新的通知,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临时延长滚动年报时限!
按照通知规定:
商事主体无法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年报的,报送截止时限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7月1日前,商事主体应当年报而无法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年报的,不视为逾期未年报,不纳入商事主体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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