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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你完成了吗?

文章关键词:财税资讯      更新时间:2019-05-30 14:40:23     编辑作者:护航财税     阅读次数:171047    
[导读]:深圳护航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从事工商注册行业已有近10年之久,见证整个行业的发展历程。以诚信,专业,高效,忠诚为宗旨,经营至今。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深圳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报税,响应式网站建设,UI设计等http://www.51huhang.com/帮您起步.助您成长.为您护航

还没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注意了,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号就要截止啦!!!

汇算清缴,无从下手?关于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变化今天都给大家总结全了!

申报表的变化

变化一

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号2018年第58号,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负担大大减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 “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4.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说完申报,咱们再来说一下政策!

政策的变化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力度加大


财税〔2018〕77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即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从2019年1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


二、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延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政策加码


财税〔2018〕27号 文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


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1)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政策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负面清单行业仍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六、科技企业亏损弥补期延长


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注意:(1)可以延长弥补期的只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发生的亏损均可以按10年弥补;(3)因具备资格可以按10年弥补后,未到10年企业不再具备资格的,未弥补完的亏损依然能继续按10年弥补完。

 

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意:(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2)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4)扣除时点: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5)属于可选择性资政策,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八、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扣除


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1)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2)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征管的变化


一、税前扣除凭证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做了明确,对文件重要注意事项做一汇总如下:


1.明确税前扣除凭证不仅限于发票


税前扣除的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具体操作:


(1)企业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结转凭企业自制内部凭证扣除。


(2)发生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论征税还是免税,原则上均应凭发票。但是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小额零星业务,凭税局代开发票或收款凭据、内部凭证扣除。


(3)发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财政票据扣除;工资薪金凭工资结算单和支付凭据扣除;单位为职工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凭收款凭证扣除;属于不征税行为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凭不征税发票扣除。


(4)对需要分摊的费用,取得发票方凭发票和分割单扣除,其他企业凭分割单扣除,最好能附上发票复印件。


(5)发生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凭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扣除。


2.税前扣除凭证取得时间延长至汇算清缴结束时


企业在次年5月31日取得凭据都可税前扣除。


3.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补救办法


企业业务真实发生的,但取得发票不合规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补开、换开的,均可税前扣除;


4.对方成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补开发票的补救办法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5.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仍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企业仍未取得发票等扣除凭据的,应作纳税调整。待取得发票后追补到费用所属年度扣除,但不超过五年。但若是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凭证已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方可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整,且以后取得凭证也不能再追补扣除。

 

二、优惠事项全部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对于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公告里面所附的《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注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三、资产损失取消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注意:资产损失以报代备,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虽然不需要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但仍然要对相应的留存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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