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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企业名称有什么要求,企业起名方式有变化

文章来源:护航财税   阅读次数:858  发布日期:2023-12-01

注册公司企业起名规则变了!最新办法开始实行!快跟护航财税一起了解一下吧!2023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公司核名取名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构成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条件进行了规范,具体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构成规范调整

调整内容:

1.名称后增加“(个体工商户)”字样;

2.名称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法规依据:

《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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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构成规范调整

调整内容:

名称后增加“(个人独资)”字样。

法规依据: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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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条件的调整

调整内容:

1.企业设立登记进行名称自主申报时,不能申报名称中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即,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时,系统不再支持选择“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2.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企业,在进行名称变更业务时,可以选择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组织形式。

法规依据: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 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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