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护航财税 阅读次数:5273 发布日期:2021-04-23
我们都知道,从2018年5月1日起,所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分标准已经统一了――任何行业的任何企业,若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必须登记成一般纳税人;若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可自行选择成为一般人还是小规模。
可还存在一批在2018年5月1日以前,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却“被迫”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它们怎么办呢?税务局规定,这些企业可以在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回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简易计税法纳税的,总体而言税负更低,你企业需啊哟转登记吗?转登记完成了吗?下面咱们来看看这些企业“转登记前的业务”应该如何调整?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
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终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的。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把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那是不是要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在填报一张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呢?
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调整后,可能会产生少缴或多缴税款,不需要重新填报一把纳税人申报表,应该并入销售折让,终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缴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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