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护航财税 阅读次数:50326 发布日期:2024-03-11
上科普!一个自然人有心独自创业,应该选择什么形式的载体呢?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亦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有什么优点和缺点呢,接下来护航财税小编将详细讲解分析,老板们要仔细看了。
一、定 义
01、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
02、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0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二、异 同
01、法律性质
(1) 个体工商户
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即可看出,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性质上仍是自然人。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在第二章“自然人”项下。一个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且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即具有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能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实施动产浮动抵押等一般自然人所不能实施的商行为。
(2) 个人独资企业
顾名思义,个人独资企业首先属于“企业”。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性质上为非法人组织,即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人,同时由于公司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因此,有别于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企业。
02、出资方式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本质上为自然人,因此不对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的财产予以区分。有鉴于此,《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未要求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出资方式。
(2)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登记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没有予以限制。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粥粥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并无限制。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03、经营管理主体
(1) 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既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家庭。若家庭经营,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2) 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自然设有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机构,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04、债务承担主体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
(1) 个体工商户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决定其债务承担主体。
(2) 个人独资企业
从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即可看出,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过,《个人独资企业法》同时规定,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那么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股东仅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由于相较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容易与股东的财产相混淆,因此,《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5、分支机构设立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由于本质上为自然人,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因此,虽然《个体工商户条例》在2011年修订后取消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此前只能有一、二个帮手,三、五个学徒),但由于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规模一般较小。
(2)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因此,一般来说,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比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大。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可以设立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06、投资人变更
(1) 个体工商户
虽然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并不意味着在自然人之外出现了新的主体,因此也就不存在转让个体工商户、变更投资人的可能。若原投资人通过转让营业执照等方式让非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方实际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外登记的经营者需要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变更投资人。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有权将其持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可以变更投资人。
07、清算要求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由于本质上为自然人而非企业,因此当其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时,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而无需经过清算程序。
(2) 个人独资企业
不同于个体工商户,《个人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方能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企业法》的规定,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债权人要求原投资人偿还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的,原投资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后方能注销。不同的是,《公司法》未规定公司解散后一定期限内原投资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经解散、清算、注销,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通常要求投资人在注销时签订保结书,对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08、所得税
(1) 个体工商户
根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就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年经营所得不超过3万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人为其投资人,应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根据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2) 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方式以查账征收为原则,除非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别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此外,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股东分红、其股东转让公司股权,该股东需就对应的该分红所得、转让所得另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优 劣
01、个体工商户
(1) 优点
登记手续较简单,费用少,经营起来相对灵活。
(2) 缺点
信用度及知名度比公司低,不可转让;不能开分店,因为一个个体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户;没有股份之说,更没有投资人愿意合伙投资一个个体户。
02、个人独资企业
(1) 优点
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注册资本少;经营的固定成本较低。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2) 缺点
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0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 优点
降低投资的风险:其最能吸引投资人之处就是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一人做大股东,兼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这样既可以避免诸如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债务纠纷等问题,另一方面在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如可以省去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执行的繁琐程序,可以使股东直接参加公司业务经营,灵活迅速做出决策。
(2) 缺点
对债权人保护不利,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本单一的特点,所以它特别。当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公司的唯一股东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转移财产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达到保护自己的利益;逃避侵权责任,在一人有限公司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生命健康等情形。而公司的财产相比巨额赔偿就很有限了,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常常得不到的保障;需要每年提供审计报告,因为一人公司没有其他股东利益牵制,要提高公司会计报表的公信力,就必须将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报表作为法定内容,以便政府监管。《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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